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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5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白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鹰,王生,贾燕霞,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512-2号申请执行人白鹰,个体。被执行人王生,个体。被执行人贾燕霞,无固定职业,系王生妻子。被执行人王成,个体。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临法执字第51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王生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南办曙光西街南临铁村三社(房屋所有权证号:蒙房权证巴房字第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并以查封房屋折抵所欠款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生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铁南办曙光西街南临铁村三社(房屋所有权证号:蒙房权证巴房字第号)房屋一套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志勇执行员  董 弘执行员  魏慧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