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民涉外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李舒扬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舒扬
案由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涉外初字第4号申请人李舒扬,女,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2015年4月22日,申请人李舒扬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塔克拉拉县高等法院对李舒扬与张玉龙离婚一案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的第113FL164028号离婚判决及判决通知中离婚条款的法律效力。该判决及判决通知中相关条款的内容是:判决结束婚姻或家庭伴侣关系。关系双方恢复单身状态。生效日期:2013年8月12日。本院经审查认为,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塔克拉拉县高等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的第113FL164028号离婚判决及判决通知,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塔克拉拉县高等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的第113FL164028号离婚判决及判决通知中李舒扬与张玉龙离婚条款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审 判 长 及思伟审 判 员 万 迎代理审判员 宋彦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秦 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