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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应雅萍、李星道与陈显庭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雅萍,李星道,陈显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应雅萍,女,1958年8月2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星道,男,1957年6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显庭,男,1957年9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本院(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236号应雅萍、李星道与陈显庭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应雅萍、李星道要求被执行人陈显庭支付38万元。被执行人名下有三套房产,闸殷路XXX弄XXX号XXX室在出售过程中被查封,尚有余款11万未付,闸殷路XXX弄XXX号XXX室为被执行人和妻子共有,关山路XXX号XXX室为被执行人和妻子、儿子(成年)共有且实际居住,先三套房全部查封。另外被执行人作为原告在宝山区法院有大额债权正在诉讼中。经过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被执行人和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因此,本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 文 汇代理审判员 ���叶斌代理审判员 沈 富 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鲁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