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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商初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龙海与张龙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海,张龙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商初字第00279号原告张龙海,居民。委托代理人王云龙,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龙兵,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龙海与被告张龙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龙海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龙海的申请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龙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继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