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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马士博与于灵刚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士博,于灵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马士博。被执行人:于灵刚。申请执行人马士博与被执行人于灵刚借款一案,申请执行人马士博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宽民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于灵刚给付借款250,0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法受理。本案在诉讼中,本院将被执行人于灵刚名下的吉AVM9**号“马自达”牌车车籍予以查封。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将被执行人于灵刚名下的吉AD51**号车车籍予以查封(该车系于灵刚按揭贷款购买,已抵押给工行南广场支行)、另经司法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于灵刚的银行存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宽民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向新审 判 员  焦文勇代理审判员  于海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继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