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裕民一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葛文远与马志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裕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裕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文远,马志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裕民一初字第185号原告:葛文远,男,1985年10月出生,汉族,住裕民县。委托代理人:李德民,系塔城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志勇,男,成年人,汉族,住裕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文远诉被告马志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文远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文远申请撤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文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投递费105元,计款1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葛文远负担。审判员 滕晓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权 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