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00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万碧与刘平、李升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碧,刘平,李升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00904号原告万碧,女,汉族,医生。被告刘平,男,汉族,农民。被告李升红,女,汉族,教师。委托代理人吴越清,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碧与被告刘平、李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碧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碧撤回对刘平、李升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万碧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银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