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中刑减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邱恒抢劫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刑减字第159号罪犯邱恒,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邓州市人,现在阿克苏监狱服刑。2008年12月20日,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阿市法刑初字第15刑事判决,认定邱恒犯抢劫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罪犯邱恒不服一审判决,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7日作出(2009)阿中刑终字第51号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11月21日止)。2009年3月16日,罪犯邱恒被送往阿克苏监狱服刑。服刑期间,经执行机关依法提请,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以(2011)阿中刑减字第133号和(2013)阿中刑减字第121号刑事裁定书,将罪犯邱恒的刑罚分别减去一年四个月和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和罚金刑不变,减刑后其余刑至2015年07月21日。执行机关阿克苏监狱于2015年4月13日以罪犯邱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邱恒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受阿克苏塔里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指派的检察员黄贵国、林娟娟出庭履行职务并依法监督法庭审理活动,受阿克苏监狱监狱长指派的刑罚执行科张琴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邱恒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邱恒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3上半年、下半年,2014上半年、下半年,4次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10日,2013年10月12日,2014年1月24日、5月12日、8月4日、8月19日、12月26日,7次获季度表扬。另查,该犯已经于2014年10月20日履行完毕罚金刑3000元。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上缴收据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邱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恒准予减刑一个月,并处刑罚金3000元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余刑至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江审判员 赵端泰审判员 田 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