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钟振作与曲庆元排除妨害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振作,曲庆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钟振作。被执行人曲庆元。申请执行人钟振作与被执行人曲庆元排除妨害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4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曲庆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位于其房屋东面山坡小路上的铁丝、村枝等杂物清除,不得妨碍申请执行人正常上山通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钟振作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字第0001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英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