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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法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金龙申请执行王艳玲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龙,王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刘金龙,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林西县。被执行人:王艳玲,女,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林民初字第2990-1号民事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艳玲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王艳玲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工资款18000.00元。此款扣划至林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二:扣划被执行人王艳玲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工资款,每月扣划3000.00元。此款扣划至林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建华执行员 :宫浩然执行员 :刘爱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正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