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执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陈平与廖俊金、王莉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平,廖俊金,王莉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陈平,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廖俊金,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王莉艳,女,汉族,住址同上。陈平与廖俊金、王莉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28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廖俊金、王莉艳未按法律文书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廖俊金、王莉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陈平应受偿1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100000元及利息。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28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为民审 判 员 陈 玉代理审判员 马子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