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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任志文与贾允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志文,贾允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30号原告任志文,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树聚,曹县聚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允磊(又名贾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志文与被告贾允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志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14元,由原告任志文负担。审 判 长  翟艳英审 判 员  周登亮人民陪审员  牛银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