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任志文与贾允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志文,贾允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30号原告任志文,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树聚,曹县聚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允磊(又名贾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志文与被告贾允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志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14元,由原告任志文负担。审 判 长 翟艳英审 判 员 周登亮人民陪审员 牛银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