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县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庆设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设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随县刑初字第0007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庆设,无业。因犯强奸罪、盗窃罪,于1983年被河南省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被河南省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02年7月22日被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2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月8日被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随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随州市看守所。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以随县检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庆设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人刘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庆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4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刘庆设与其朋友王某乙甲(已判刑)在随县小林镇街上吃罢早饭后,陪同王某乙甲一起去看望王某乙甲的母亲宋正英。王某乙甲在与母亲交谈中得知其胞弟王某乙没有赡养宋正英,心中恼怒,便邀约被告人刘庆设一同去找王某乙理论。二人来到王某乙家后,与王某乙的妻子宋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在打斗中,王某乙甲用铁锹将宋某的头部和腰部砍伤。正在田里劳作的王某乙听到宋某呼救声后赶回家,看到被告人刘庆设和王某乙甲各拿一把铁锹正在追撵宋某,王某乙便上前与被告人刘庆设相互打斗,在打斗中,被告人刘庆设将王某乙的右耳耳垂咬掉后逃离现场。案发后,随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分别对受害人宋某、王某乙所受伤情进行鉴定,该中心作出的(2013)医鉴字第24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宋某的主要损伤为头皮裂伤,右侧腰部皮肤裂伤,右上肢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该中心作出的(2013)医鉴字第24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王某乙的主要损伤为右耳耳垂缺损,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重型)。另查明,2015年1月8日14时许,正在吴家店镇王畈村玩耍的被告人刘庆设被信阳市公安局浉河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于当日被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庆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宋某、王某乙的陈述;2、公安机关提取物证笔录及登记表、拍摄的现场照片;3、随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对受害人宋某、王某乙的伤情分别作出的(2013)医鉴字第2408号、24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害人宋某、王某乙对被告人刘庆设的辨认笔录;5、信阳市公安局浉河派出所出具的《关于抓获刘庆设的情况说明》;6、被告人刘庆设原因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2002)浉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同案人王某乙甲因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刑罚的(2014)鄂随县刑初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书》;7、被告人刘庆设和同案人王某乙甲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告知被害人宋某、王某乙的附带民事诉讼权利,二被害人并未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庆设受人邀约而与同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了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庆设归案后能坦白认罪,具备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刘庆设原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五年以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具备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刘庆设还缺乏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的悔罪表现,没有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具备不能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刘庆设所具备的上述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庆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庆设的刑期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6年6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张云成审 判 员 王志强人民陪审员 吴善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又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