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执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郑民华与李道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民华,李道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郑民华,男,196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李道恩,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郑民华与被执行人李道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蕉民初字第41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相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4)蕉民初字第41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黄 芳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