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执费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姜中华、王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中华,王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签发:时间:核稿1:核稿2:时间: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留档份共印份拟稿:时间:打字:校对:校对: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费字第142号被执行人姜中华。被执行人王光明。原告谢国祥为与被告姜中华、王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姜中华、王光明应支付案件受理费1881元,因被告姜中华、王光明未按判决书履行,故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债务众多无较大金额存款。经本院向辖区内房屋、土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案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费字第14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剑审判员 王幼元审判员 黄文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海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绍越执费字第142号被执行人姜中华,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602197601213014,住绍兴市越城区五泄公寓10幢401室。被执行人王光明,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621197806015918,住绍兴市越城区鉴湖镇玉屏村王家溇16号。原告谢国祥为与被告姜中华、王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姜中华、王光明应支付案件受理费1881元,因被告姜中华、王光明未按判决书履行,故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债务众多无较大金额存款。经本院向辖区内房屋、土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案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费字第14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剑审判员王幼元审判员黄文松二O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郑海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