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吴凤莲诉被告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凤莲,于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050号原告:吴凤莲,女,1976年1月19日生人,满族,现住开原市御花苑小区。被告:于兰,女,1989年3月4日生人,汉族,现住开原市三岔路38号楼5单元6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凤莲诉被告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凤莲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请求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凤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吴凤莲负担。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杨显华审判员 史书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娇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