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沪知民终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晖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晖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终字第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晖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惠红。委托代理人徐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继军。委托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晖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民三(知)初字第1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但未列明上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1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一审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受诉讼标的额的限制。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不属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营业执照显示,其住所地为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XXX号XXX幢XXX-XXX室,该地址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军华审判员  胡 宓审判员  徐燕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