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张雯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张雯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50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陈春汉,行长。委托代理人:袁谦、范宇丽,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雯旋,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诉被告张雯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8.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金留人民陪审员 周小燕人民陪审员 陶茂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白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