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桂平与陈颖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64号原告张桂平,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颖,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平与被告陈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桂平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桂平负担。审判长郑松青人民陪审员林翠霞人民陪审员郑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卢琳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