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磊与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湖心店、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欺诈客户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磊,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湖心店,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欺诈客户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350号原告李磊,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被告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湖心店,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负责人陈耿生。被告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陈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磊与被告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湖心店、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欺诈客户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磊以已与各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磊以已与各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磊负担。审判员 王伟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