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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乐法民一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刘俊与范彩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范彩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乐法民一初字第104号原告:刘俊。被告:范彩娣。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诉被告范彩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刘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9元减半收取234.5元,由原告刘俊负担。审 判 长  曾庆秀代理审判员  曾德利代理审判员  谢珍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巧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