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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顾艳丽与侯国庆、胡娟红、三门峡富元果胶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毋院宝,侯国庆,胡娟红,三门峡富元果胶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毋院宝,男,195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侯国庆,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娟红,女,1965年4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三门峡富元果胶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嘉琛,该公司董事长。顾艳丽申请执行侯国庆、胡娟红、三门峡富元果胶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2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侯国庆、胡娟红、三门峡富元果胶工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毋院宝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侯国庆、胡娟红、三门峡富元果胶工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毋院宝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230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前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