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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3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薛万强与韩明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万强,韩明真,韩明惠,韩明星,韩明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3848号原告薛万强,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韩明真,女,195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韩明惠,女,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韩明星,男,195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韩明玉,女,195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万强诉被告韩明真、韩明惠、韩明星、韩明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万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薛万强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覃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