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郭福文、林树斌与吉林银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福文,林树斌,吉林银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38号申请执行人郭福文。申请执行人林树斌。被执行人吉林银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宏伟。上列当事人间的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东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人仲裁字(2015)第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东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人仲裁字(2015)第3号仲裁裁决书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秀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 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