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孟振荣与王美荣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美荣,孟振荣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5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美荣,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振荣,西安海沃公司退休干部。上诉人王美荣因与孟振荣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4)雁民初字第05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美荣于2015年5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美荣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美荣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美荣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平审 判 员 肖 刚代理审判员 秦燕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星光书 记 员 朱星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