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鹏、陈生家、张宏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甘刑初字第154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高中文化程度,无业。2014年12月3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8经本院决定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辩护人郭海燕,甘肃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被甘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12月3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8经本院决定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男,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被甘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13年9月刑满释放。2014年12月3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8经本院决定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甘区检刑诉(2015)第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陈某某、张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郭海燕、被告人陈某某、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被害人龚某某向他人借款3万元,由被告人张某做为担保人,到约定还款日时被害人龚某某仅支付利息却未归还本金,且无法联系,借款人遂要求被告人张某返还龚某某的借款。2014年12月28日上午,被告人张某在甘州区北环路邮电宾馆附近遇见被害人龚某某,为让龚某某偿还借款,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12月29日凌晨3时许,安排被告人陈某某将龚某某带至东门“金百合”招待所内看管,陈某某又叫来被告人张某一起看管龚某某。期间不让被害人龚某某离开招待所,逼迫龚某某还钱,后因被害人母亲向公安机关报案,被甘州区公安局民警解救。被害人龚某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50余小时。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陈某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甲、龚某乙、张某丙的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借条、担保承诺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陈某某、张某无视国法,为索取债务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提出犯意,并指使陈某某、陈某某又叫来被告人张某一起限制辩护人的人身自由,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张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各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对被告人张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对被告人陈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对被告人张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二、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三、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陈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