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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馨冉与被执行人张立军抚养费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馨冉,张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张馨冉,女,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郭烨,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立军,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馨冉与被执行人张立军抚养费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3)桦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二、婚生女张馨冉由原告郭烨抚育,被告张立军从2013年4月起每月25日前给付原告郭烨子女抚育费300.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止;2015年2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3)年4月至2015年1月抚养费6,600.0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5年3月2日,被执行人张立军将本次执行款6,600.00元全部交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将上述款项给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3)桦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逢珠审 判 员  张文亮代理审判员  朱北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