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乔志龙与郝红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乔志龙(乔立壮)。被执行人:郝红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道路交通事故人伤赔偿一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邯市民二终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邯市民二终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员 张永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明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