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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乔志龙与郝红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乔志龙(乔立壮)。被执行人:郝红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道路交通事故人伤赔偿一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邯市民二终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邯市民二终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员  张永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明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