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荣法民初字第01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莉与陈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莉,陈顺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1863号原告:李莉,女,1975年6月10日生,汉族。被告:陈顺文,男,1969年11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莉诉被告陈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交200元,实际收取200元,由原告李莉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高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鑫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