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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5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与北京圣煌时代台球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圣煌时代台球中心,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街道社区服务中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5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圣煌时代台球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角门西里**号楼。法定代表人宋鹏松,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嘉鑫,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嘉园一里**号楼地下室。法定代表人李永勤,主任。委托代理人游超,北京桂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圣煌时代台球中心(下称“台球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下称“社区服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4903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社区服务中心在一审中起诉称:社区服务中心依据其于2012年7月25日与台球中心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下称“涉案《租赁协议》”),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角门西里13号楼二层的房屋出租给台球中心使用,现台球中心拖欠房屋租金已达一年之久。社区服务中心为此起诉,请求判决解除涉案《租赁协议》,判令台球中心支付所欠房屋租金等。一审法院向台球中心送达起诉状后,台球中心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台球中心负责人宋鹏松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305号住宅及配套1号住宅楼15层9单元1802号,本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为台球中心,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且本案涉及的租赁物亦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故北京市丰台区系涉案《租赁协议》的履行地,故一审法院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北京圣煌时代台球中心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台球中心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涉案《租赁协议》系由台球中心负责人宋鹏松与社区服务中心签订,房屋租金亦为宋鹏松向社区服务中心支付,宋鹏松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490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社区服务中心对于台球中心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社区服务中心作为甲方在与乙方台球中心签订涉案《租赁协议》后,因台球中心欠付租金而起诉要求判决解除涉案《租赁协议》,判令台球中心支付所欠房屋租金等,故本案属于合同之诉,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社区服务中心主张的租赁标的物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应为涉案《租赁协议》的履行地,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社区服务中心选择本案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台球中心所提本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圣煌时代台球中心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燕军审 判 员  王顺平代理审判员  卫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长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