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杭州全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方益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全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益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民初字第465号原告杭州全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惠民路81-8-201号。法定代表人李文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巧红,公司员工。被告方益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全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方益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全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益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全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方益群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全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丽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童霞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