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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文珊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何月珍与魏舜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月珍,魏舜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珊商初字第20号原告:何月珍,农民。被告:魏舜山,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月珍与被告魏舜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月珍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何月珍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月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6元,减半收取1063元,由原告何月珍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