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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振安民一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吴XX诉被告吴X臣、第三人吴X喜、第三人吴X山、第三人吴X清、第三人万X兰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X,吴X臣,吴X喜,吴X山,吴X清,万X兰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振安民一初字第00175号原告吴XX委托代理人鞠鹏。被告吴X臣。第三人吴X喜。第三人吴X山。第三人吴X清。第三人万X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利诉被告吴X臣、第三人吴X喜、第三人吴X山、第三人吴X清、第三人万X兰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X利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X利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X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X利承担。代理审判员  曲文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