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兰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盛忠臣、盛维好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盛忠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盛忠臣,居民。法定代理人盛维好,居民。委托代理人魏光亮,兰陵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申请人盛忠臣要求宣告钱安梅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盛忠臣于2014年12月30日来院称:其母钱安梅于2002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钱安梅已失踪。经查:钱安梅,女,1980年5月19日生,身份证号码××,山东省兰陵(原苍山)县人,与盛忠臣之父盛利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1年2月10日生长子盛忠臣。在盛利于2002年11月12日因救人不幸身亡后,于2002年12月份离家出走,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以及有关部门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29日在《法制日报》综合新闻版上发出寻找钱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钱安梅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钱安梅自出走之日至今2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及其其亲属和有关单位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人盛忠臣作为钱安梅之子,现申请宣告钱安梅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钱安梅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宋亚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志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