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四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卢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409号原告卢某,女,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金某,男,住沈阳市皇姑区。原告卢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林风雷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8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被告金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诉称,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婚生男孩金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车辆归原告所有;原告名下的公积金归其所有;住房均自行解决;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金某辩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婚生一男孩金某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故原告于2015年5月7日起诉来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户口本复印件两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复印件一页、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街道鲲鹏社区证明一份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考虑家庭的长远利益,放弃离婚念头;被告亦应积极做夫妻和好工作,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多关心体贴爱人。只要双方多做自我批评、互解互谅,共建美满幸福家庭是完全可能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卢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卢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风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筝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