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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登刑初字第10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又名张某某),女。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旖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指控,2013年3至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到缅甸境内的果博东方赌场,通过网络连线为境内百家乐网络赌场代理投注。期间自2013年3月31日至4月6日期间,多次为林某某、张某某(二人已判刑)在登封市少室路中段一出租房内的网络赌场连线代为投注。2014年1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到登封市公安局嵩阳路派出所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同案人林某某、张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某、吴某某、王某某证言;有关物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境外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赌客投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3至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到缅甸境内的果博东方赌场,���过网络连线为境内百家乐网络赌场代理投注。期间自2013年3月31日至4月6日期间,多次为林某某、张某某(二人已判刑)在登封市少室路中段一出租房内的网络赌场连线代为投注。2014年1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到登封市公安局嵩阳路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林某某、张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登封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同案人林某某、张某某被本院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结伙为境外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赌客投注,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犯开设赌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张某某应在此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案发后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 判 长  孙素平代理审判员  杨海洋人民陪审员  罗志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