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19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薛丽峰与河南省澳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杨正帅、河南首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丽峰,河南省澳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杨正帅,河南首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1993-1号原告薛丽峰。被告河南省澳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杨正帅。被告河南首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伟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丽峰诉被告河南省澳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杨正帅、河南首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丽峰申请对被告河南省澳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杨正帅、河南首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价值83055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并提供本人所有的位于××的房屋一套、车牌号为×××××的上海轿车一辆、车牌号为×××××的大众汽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河南省澳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杨正帅、河南首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0550元或者查封被告河南省澳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杨正帅、河南首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将原告薛丽峰所有的位于××的房屋一套、车牌号为×××××的上海轿车一辆、车牌号为×××××的大众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松鹤代理审判员 何 珂代理审判员 王雨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