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00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关于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思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思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672号原告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成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愈祥,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土家族。被告孙思芳,女,1953年6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思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判员孔源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吴宁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