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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4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与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1,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04969号原告刘×1,男,1946年6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魏修立,北京市杰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2(原告之子),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被告丁××,女,1953年6月9日。原告刘×1与被告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婧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1及其委托代理人魏修立、刘×2,被告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1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4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双方相处时间较短,缺乏充分了解,草率结婚,故婚后不久矛盾频出,吵闹不断。因原告是年近七十的老人,结婚就是为了有个伴,能够照料自己的生活起居,度过一个愉快的晚年,但被告的观点与原告大不相同,脑子里想的就是钱,从不考虑原告感受,整天以各种理由向原告要钱。两人结婚不到一年就分割原告财产,闹得原告与家人不合。原告身体急转直下,现两人已经分居。故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丁××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别人给我们介绍的时候我们就说好了不离婚,2015年2月2日原告他们找人看说原告这几年身体不好有生命危险,要求和我离婚,我和原告还有感情。经审理查明:原告刘×1与被告丁××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4年4月30日登记结婚。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刘×1以双方缺乏了解、婚后矛盾拼出、吵闹不断、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丁××辩称双方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相爱,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登记结婚时间较短,应当冷静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珍惜双方之间的感情。婚后双方虽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当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对于共同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协商解决。现原告刘×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刘×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陆 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春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