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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执字第000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与彭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字第0007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油江路320号。代表人:张开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彭刚。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彭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07300元,对剩余部分被执行人彭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当终结(2015)鄂公安执字第000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公安执字第000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娟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彭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华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