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执字第4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邓忠贤与陈瑞、张磊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忠贤,陈瑞,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422-1号申请执行人邓忠贤,男,汉族,居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陈瑞,男,汉族,住鄄城县鄄被执行人张磊,男,汉族,居民,住鄄城县。本院在执行邓忠贤申请执行陈瑞、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瑞在鄄城县有房产壹处、在鄄城县购买了商品房壹套。因被执行人陈瑞未履行(2015)鄄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瑞在鄄城县的房产壹处、在鄄城县的商品房壹套。二、被执行人陈瑞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陈瑞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建审判员 马海涛审判员 李玉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庆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