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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初士梅与东营市华威橡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初士梅,东营市华威橡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492号申请执行人初士梅。被执行人东营市华威橡塑有限公司。地址:广饶县大王镇复兴王村本院执行的初士梅与东营市华威橡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未执行标的额3726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劳人仲案字(2014)第22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荣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