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钦钦、赵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刘钦钦,赵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14—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诉讼代表人:何国中,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东卫。被申请人:刘钦钦,现住武强县。被申请人:赵佳,现住武强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钦钦、趙佳银行账户存款—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刘钦钦、趙佳银行账户存款冻结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撤回对被申请人刘钦钦、赵佳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案件受理费570元,由二被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兰瑞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武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