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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姜杰民与沈冬梅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闸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XXX。被执行人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XXX(2014)闸少民初字第254号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工作单位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划被执行人应履行部分收入。经查,本院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依法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存在执行不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4)闸少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洪 湘 龄执行员 程 红 东执行员 ��伟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志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