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抗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吕海清与曹邦平劳务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吕海清,曹邦平,四川省汉源县交通建设开发公司,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抗字第16号抗诉机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告、被申请人):吕海清,男。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申请再审人):曹邦平,男。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被申请人):四川省汉源县交通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汉源县富林镇黑石河东路75号。法定代表人:刘定德,该公司副总经理。吕海清与曹邦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甘民再终字第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吕海清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川检民(行)监〔2015〕51000000009号民事抗诉书,以该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燕川华代理审判员 何 雪代理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凌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