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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李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的(2013)湖民一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某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该案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湖民一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辉审 判 员  王卫东人民陪审员  乔 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前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