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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行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尚泽诉被告运城市国土资源局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运盐行初字第17号原告李尚泽,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万荣县育英西街兴隆巷*****号。委托代理人王兵泽,山西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伟强,山西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运城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申民,山西大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栋凯,山西大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尚泽诉被告运城市国土资源局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行政登记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尚泽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尚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尚泽负担。审 判 长  贾朝波代理审判员  王 娜代理审判员  李 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