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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涵执字第9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翁宝珍与林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宝珍,林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涵执字第990-1号申请执行人翁宝珍,男,195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林国华,男,196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翁宝珍与被执行人林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涵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林国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国华未按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4年11月7日,本院依法作出(2003)涵执行字第990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国华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015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翁宝珍以被执行人林国华已向其归还借款人民币8000元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对(2003)涵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予以执行结案,并放弃(2003)涵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其他权利,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国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郑勇斌执行员  林振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