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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终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甘肃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施瑞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瑞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终字第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生梅,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赵斌,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瑞国。上诉人甘肃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施瑞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甘肃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甘肃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甘肃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91元,减半收取95.50元,由上诉人甘肃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宏伟审 判 员  邢剑影代理审判员  吴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滕雪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