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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红安觅民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红安觅民初字第00055号原告李某某,男,1969年7月出生,汉族。被告陈某某,女,1975年9月出生,汉族。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受理后,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峰审 判 员  程军华人民陪审员  夏笃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尹红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